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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二審 擬進一步完善合法權益保障

  中新社北京12月23日電 (記者 張素  梁曉輝  張子揚)法官法(修訂草案)、檢察官法(修訂草案)2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兩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擬進一步完善法官、檢察官權益保障方面的規定。

  近年來,社會上侵害法官、檢察官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修訂草案作出修改完善,其中包括在法官法、檢察官法修訂草案第一條中分別增加規定“維護法官合法權益”“維護檢察官合法權益”的表述。在關於懲處對法官、檢察官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規定中分別增加規定法官、檢察官的“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並細化侵害法官、檢察官人身權益的情形。

  法官法修訂草案第九條、檢察官法修訂草案第十條關於法官、檢察官義務的規定,?去了現行法官法、檢察官法中規定的“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徇私枉法”等內容。鑒於上述規定仍具有針對性和現實意義,不宜?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恢復現行法官法、檢察官法的有關規定。同時,建議將上述條文中法官、檢察官審判案件、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內容調整充實到總則,作為法官、檢察官履職的一項基本原則。

  對於擔任法官、檢察官需“年滿二十三周歲”“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的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草案可不再具體規定“年滿二十三周歲”。同時,為有利於基層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檢察院吸引高層次人才,建議對法學類碩士、博士畢業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適當放寬。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

  法官法修訂草案第五十四條、檢察官法修訂草案第五十七條分別對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作了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通過修改補充,一是明確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職能是從專業角度對是否屬於錯案、拖延辦案作出審查判斷;二是明確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人員組成;三是增加有關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工作程序的規定。

  兩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還分別對法官、檢察官遴選儲備人才,法官法、檢察官法修訂草案與2018年10月通過的人民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銜接等方面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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