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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開徵環境保護稅

  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記者何雨欣、榮啟涵)環境保護稅法草案29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草案提出在中國開徵環境保護稅。

  根據草案,環保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稅污染物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對草案的說明中稱,本次立法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將現行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轉移。

  中國自1979年已經確立了排污費制度,2015年徵收排污費173億元,繳費戶數28萬戶。

  草案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保稅的稅額下限,規定: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為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至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考慮到各地情況差異較大,草案中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是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修改後的立法法對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出明確要求和作出明確規定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第一部稅收法律草案。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制定環境保護稅法、推進環境保護費改稅,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現行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行政干預較多、強制性和規範性較為缺乏等問題,有利於促進形成治污減排的內在約束機制,有利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中國擬立法徵收環保稅 以現行排污費標準為稅額下限

  中新社北京8月29日電 (記者 梁曉輝 郭金超 馬海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29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根據草案,中國擬徵收環境保護稅,並把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

  在對草案作說明時,中國財政部部長樓繼偉介紹了立法的總體考慮: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1979年頒佈的中國環保法(試行)確立了排污費制度,現行環保法對此進行了延續。“但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

  他介紹稱,草案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

  具體來說,草案規定環保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領域和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徵稅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

  與排污費制度相銜接,草案規定每一排放口或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3項污染物徵收環保稅;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重金屬污染物按照前5項、對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項徵收環保稅。

  稅負方面,草案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保稅的稅額下限,規定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人民幣,下同);水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11200元。

  草案同時兼顧部分省、直轄市已上調了排污費收費標準,且有的省、直轄市收費標準較高的情況,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視情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草案還對5種免稅情形、稅收徵管作了規定。


中國環保稅法草案:大氣污染物排放低於標準50%可享納稅減半優惠

  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記者榮啟涵、何雨欣)環境保護稅法草案29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明確提出為鼓勵企業通過採用先進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半徵收環境保護稅。

  除此項減半徵收的優惠外,草案還明確了五項免稅情形:

  ——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但對農村環境威脅較大的規模化養殖不包含其中;

  ——在結構性減稅的大環境下,因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發揮出加強環境保護的調節作用,為避免進一步增加使用成本,草案提出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

  ——對依法設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但對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場所不予免稅;

  ——為鼓勵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減少污染物排放,對納稅人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免稅;

  ——國務院批准免稅的其他情形。

  對於環保稅的徵管,草案規定,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管理,環保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污染物監測管理,環保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和機制,定期交換有關納稅信息資料。

  為解決現行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行政干預較多、規範性缺乏等問題,中國自2011年啟動環境保護費改稅及其立法工作。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對草案進行說明時表示,對於各方爭議較大的二氧化碳徵收環保稅問題,暫不納入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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